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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所稅 &#8211; MY CO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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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明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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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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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2:0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投資抵減]]></category>
		<category><![CDATA[未分配盈餘]]></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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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02"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apple-ipad-retina-icon.png" alt="MY COM 開公司 快速設立" width="144" height="14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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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87%89%e7%94%b3%e5%a0%b1%e7%9c%9f%e5%af%a6%e8%a1%8c%e6%a5%ad%e4%bb%a3%e8%99%9f%ef%bc%8c%e4%bb%a5%e6%ad%a3%e7%a2%ba%e9%81%a9%e7%94%a8%e6%93%b4%e5%a4%a7%e6%9b%b8/</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0: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擴大書面審核]]></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業代號]]></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mycom.com.tw/?p=877</guid>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p>
<p>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300x300.png 30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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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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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8: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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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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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br />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br />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br />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br />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br />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br />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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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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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5:1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所得稅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盈虧互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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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br />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br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4"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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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d%a8%e8%b3%87%e3%80%81%e5%90%88%e5%a4%a5%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4%b9%8b%e8%b3%87%e6%9c%ac%e4%b8%bb%e6%88%96%e5%90%88%e5%a4%a5%e4%ba%ba%e5%8f%96%e8%87%aa%e7%b6%93%e7%87%9f%e4%ba%8b/</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0: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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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160; &#160;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p>
<p>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p>
<p>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p>
<p>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p>
<p>&nbsp;</p>
<p>&nbsp;</p>
<p>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br />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5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150x150.png 15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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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b0%8f%e8%a6%8f%e6%a8%a1%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96%bc%e5%b9%b4%e5%ba%a6%e4%b8%ad%e6%94%b9%e7%82%ba%e4%bd%bf%e7%94%a8%e7%b5%b1%e4%b8%80%e7%99%bc%e7%a5%a8%ef%bc%8c%e6%87%89%e5%a6%82/</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20 Jul 2021 05:51:4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規模營業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年度中]]></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統一發票]]></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和所得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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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 &#160;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div id="view">
<div class="text">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p>
<p>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p>
<p>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p>
<p>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p>
<p>&nbsp;</p>
<p>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br />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p>
</div>
</div>
<div id="photo"></div>
<p><strong><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alt="開公司地址怎麼選-商務中心借址登記" width="213" height="205"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213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600x577.jpg 600w" sizes="auto, (max-width: 213px) 100vw, 213px" /></strong></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9b%a0%e6%87%89%e5%9a%b4%e9%87%8d%e7%89%b9%e6%ae%8a%e5%82%b3%e6%9f%93%e6%80%a7%e8%82%ba%e7%82%8e%e7%96%ab%e6%83%85%ef%bc%8c109%e5%b9%b4%e5%ba%a6%e6%89%80%e5%be%97%e7%a8%85%e7%b5%90%e7%ae%97/</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hu, 20 May 2021 05:20: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0年6月30]]></category>
		<category><![CDATA[COVID-19]]></category>
		<category><![CDAT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ategory>
		<category><![CDATA[展延]]></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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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160; 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view">
<div class="text"><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635"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2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1024x683.png 1024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768x512.png 768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png 110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div>
<div class="text">
<p>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p>
<p>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p>
<p>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p>
<p>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p>
<p>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p>
<p>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p>
<p>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p>
<p>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p>
<p>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br />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br />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p>
</div>
</div>
<div id="photo"></div>
<p>&nbsp;</p>
<div>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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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營利事業所得稅(二)</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cit2/</link>
		
		<dc:creator><![CDATA[502]]></dc:creator>
		<pubDate>Fri, 05 Feb 2021 06:51:2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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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開公司到底要繳什麼稅，比較常見的有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上二篇我們已經分別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作了介紹，本篇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會計師簽證申報(簡稱稅務簽證或稅簽)做簡單的介紹，會計師簽證申報是書審、所得額、查帳之外的一種申報方式，營所稅的稅簽申報方式與查帳申報方式類似，都是依據帳載核實申報，不同的地方在於稅簽申報顧名思義帳務經過會計師必要的審核程序與工作底稿等方式，再做必須的稅法調整]]></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開公司到底要繳什麼稅，比較常見的有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上二篇我們已經分別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作了介紹，本篇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strong>會計師簽證申報(簡稱稅務簽證或稅簽)</strong>做簡單的介紹，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通常於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需要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所稅，會計師簽證申報是書審、所得額、查帳之外的一種申報方式，營所稅的稅簽申報方式與查帳申報方式類似，都是依據帳載核實申報，不同的地方在於稅簽申報顧名思義帳務經過會計師必要的審核程序與工作底稿等方式，再做必須的稅法調整，所以採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有以下的條件與優點：</p>
<p><strong>哪些公司需要稅簽？</strong></p>
<ol>
<li>金融業。</li>
<li>公開發行公司。</li>
<li>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 5,000 萬元以上。</li>
<li>年營收在 1 億元以上者。</li>
</ol>
<p><strong>稅務簽證的好處如下：</strong></p>
<ol>
<li>交際費限額提高：對於交際費高的公司，可有效減輕稅負。</li>
<li>盈虧可互抵：企業虧損可保留10年並可往後抵銷有所得年度課稅所得。</li>
<li>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對於優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報告作書面審核，公司被選案查核機率較低。除可降低補稅風險外，亦可減少投入力來應對國稅局查核。</li>
</ol>
<p>所以當公司符合稅簽條件時就一定要採取稅簽申報方式，但同時也能享有稅簽附帶的好處。</p>
<p>&nbsp;</p>
<p>除了稅簽之外常見的會計師<strong>財務簽證</strong>也在此簡單介紹</p>
<p>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類似，都是公司依據帳載核實產生財務報表，財務簽證報表就是一般上市櫃公司所稱的財報，其依據是公司根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產生財務報表，反映公司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作為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報表使用者了解公司的依據，稅簽只是在這個基礎上再根據稅法的要求，做相關必須的調整而產生稅報，其目的主要是符合課稅要求。</p>
<p>公司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採用財簽：</p>
<ol>
<li>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之公司；或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3,000 萬元，但符合 ​1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 億元，或 ​2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條件者。</li>
<li>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 3,000 萬元。</li>
<li>公開發行以上公司。</li>
<li>私立學校。</li>
<li>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 1,000 萬元。</li>
</ol>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營利事業所得稅一</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cit1/</link>
		
		<dc:creator><![CDATA[502]]></dc:creator>
		<pubDate>Thu, 04 Feb 2021 05:38:3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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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開公司到底要繳什麼稅，比較常見的有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對營業稅作了介紹，本篇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做簡單的介紹，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通常於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需要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所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開公司到底要繳什麼稅，比較常見的有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對營業稅作了介紹，本篇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做簡單的介紹，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通常於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需要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所稅，申報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p>
<p style="padding-left: 40px;">1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簡稱書審，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特殊行業如房仲業1000萬以下)，或帳證較不齊全的公司。</p>
<p style="padding-left: 40px;">2查帳申報，簡稱查帳，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上(特殊行業如房仲業1000萬以上)，或者帳證齊全的公司。</p>
<p style="padding-left: 40px;">3所得額標準申報，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上(特殊行業如房仲業1000萬以上)，或帳證不齊全的公司。</p>
<p style="padding-left: 40px;">4會計師簽證申報，簡稱稅簽，適用年營業額1億元以上之公司，必須帳證齊全，或者年營業額1億元以下但是有盈虧互抵需求之公司。</p>
<p>所得額標準申報其實是書審申報的一種，只是適用的純益率比較高而已。</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書審</strong></span></p>
<p>再來我們解釋一下為什麼會有書審(所得額)的申報方式，這其實是國稅局為了簡化稽徵機關與納稅人雙方的成本的一個變通方式，可以讓營業額比較小的公司，通常會計制度比較不健全，可以用一個固定的純益率方式來計算課稅所得額，然後算出應納稅額來繳稅申報，這個可以算是規模比較小的公司可以採用的比較簡便的申報方式，大多數的小微企業也都會採用這種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最為方便。</p>
<p>書審與所得額申報的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p>
<p><strong>書審</strong>課稅所得計算公式</p>
<p>(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課稅所得額</p>
<p><strong>所得額</strong>課稅所得計算公式</p>
<p>營業收入*所得額標準+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支出=課稅所得額</p>
<p>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0%</p>
<p>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20%</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查帳</strong></span></p>
<p>那什麼叫做查帳申報，嚴格說應該沒有查帳申報這個名詞，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有申報營所稅的義務，國稅局依法有查核的權利，所以我們稱的查帳申報應該稱之為一般申報，或者是以帳載核實申報，國稅局就有可能來查核，抽查的比率會比較高，書審或者所得額的申報方式抽查的比例就會低很多，那既然查帳申報是依實際帳載核實申報，而且國稅局抽查比例比較高，當然就必須要帳證齊全且成本可以勾稽，被國稅局查核的時候才能夠有憑有據站得住腳，不然就會被補很多稅。</p>
<p><strong>查帳</strong>申報的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p>
<p>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支出</p>
<p>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0%</p>
<p>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20%</p>
<p>&nbsp;</p>
<p>會計師簽證申報(稅簽)限於篇幅，另行介紹。</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企業應在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2020年度全年度的扣繳</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001/</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Wed, 20 Jan 2021 07:09:0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扣繳]]></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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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企業應在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2020年度全年度的扣繳、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各類相關憑單，如果申報錯誤致違反《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可能會因此受罰。又今年因憑證申報截止日逢星期日，因此順延到2021年2月1日，企業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喔！]]></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企業應在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2020年度全年度的扣繳、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各類相關憑單，如果申報錯誤致違反《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可能會因此受罰。又今年因憑證申報截止日逢星期日，<strong>因此順延到2021年2月1日</strong>，企業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喔！ 多數企業是納稅義務人，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只要是薪資、利息、獎金、退休金、資遣費、抽獎獎金(獎品)等各類所得，因此雇主在給付薪資時，應按照扣繳標準預扣稅款，並在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所得稅法》第88條)。除此之外，企業如果有發放股利，也記得向國稅局申報股利憑單。</p>
<p>1.疫情紓困補助收入，免申報扣繳<br />
去年開始因疫情衝擊台灣產業，各部會也祭出紓困及振興方案，如果企業有領到各類紓困補助、津貼，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規定，可免納所得稅，企業領到的補助收入也不須填報扣繳憑單。<br />
2.員工派訓參加公會課程免扣繳但要申報<br />
許多企業也會向同業公會繳交會費，因同業公會會費的性質相近於企業的營業收入，因此免扣繳及申報。如果企業派員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是否有拿到同業公會所提供的發票，國稅局表示，如果同業公會有提供發票作為憑證，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因對企業而言屬於「其他所得」，依法可以免扣繳稅，企業只要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就可以。</p>
<p>3.補助員工國內出差膳雜費，要留意認列限額<br />
如果補助員工的總額，已經超出法定的認列標準，超出部分申報時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員工可享一定額度的國內出差膳雜費(住宿費除外)，不必憑證就能認列，出差對象是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等高階管理者，每人每日700元；其餘員工則每人每日600元。因此申報扣繳的標準和公司補助額度有關。 ▊舉例：公司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訂定「國內出差員工每日可領膳雜費1,000元」。小明出差5天共領了5,000元補助，因公司只能認列小明每天600元(5天共3,000元的花費)，因此超出額度的補助2,000元(5,000元-3,000元)屬於公司支付給小明的薪資所得，雖然給付時不必扣繳，但要在1月份申報。<br />
4.員工若有自願提撥勞退金，應自所得總額應扣除<br />
企業申報時，應將去年度員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每月可自願提撥6%以內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當企業填報所得扣即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填報到「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小玲2020年每月薪資總額為30,0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去年度薪資所得為420,000元。小玲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雇主應在109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填報21,816元(30,3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398,184元(420,000元-21,816元)。</p>
<p>5.去年尾牙獎品超過2萬要應申報扣繳<br />
接近年底辦尾牙，企業若有舉辦員工摸彩、抽獎活動，且得獎者是居住國內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企業發放給員工的獎金、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就要負扣繳義務，須先扣取10%稅款、隔月向國稅局繳清稅款，並於隔年申報扣繳(應扣稅額超過2,000元)；如果給付對象是外國員工(非本國稅務居民)，則無論獎項金額多寡都要扣20%稅款並在1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辦理扣繳申報。 ▊舉例：某公司「去年」尾牙抽獎，小美抽到價值10萬元現金，該公司除了應扣繳1萬元，也須在今年2月1日前填報扣繳憑單。 最後提醒企業主，若您在期限內申報，且給付對象身份是本國居民，就可以免填憑單，但如果錯過申報期或員工要求寄發扣繳憑單時，仍須要依規定補發給員工。</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如何決定設立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company-registration3/</link>
		
		<dc:creator><![CDATA[502]]></dc:creator>
		<pubDate>Wed, 13 Jan 2021 07:30: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公司設立]]></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司登記]]></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份有限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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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有瞭解到當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就需要做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是公司登記，這裡我們再詳細解釋一下不同型態的登記，有什麼不同的效果，我們應當如何選擇。
當我們確定營業額已經達到每個月20萬元以上，超過小規模的標準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決定是要登記成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們特別彙整成表格， 區分這三者不同的地方...（繼續閱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有瞭解到當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就需要做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是公司登記，這裡我們再詳細解釋一下不同型態的登記，有什麼不同的效果，我們應當如何選擇。<br />
當我們確定營業額已經達到每個月20萬元以上，超過小規模的標準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決定是要登記成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們特別彙整成表格， 區分這三者不同的地方：</p>
[table id=5/]
<p>一般而言，可以參考這個表格的各種不同規定與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差別來決定， 概括而言，營業額不大，比如說在一千萬以內，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低，不考慮跨縣市全國經營者，建議設立行號。</p>
<p>再來營業額比較大，比如說在一千萬到五千萬左右，資本額在三千萬以內，會在全國範圍內經營者，建議設立有限公司。</p>
<p>規模再大者，建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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