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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利事業 &#8211; MY CO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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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明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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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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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4:0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公司設立]]></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業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路銷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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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160;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p>
<p>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p>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ntbk.gov.tw/getCKEditorImage?localFileName=/upload/content/image/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1669777304392_8278630450355123.png&amp;portalUuid=6b8565feaf4b408bb40e815003acd7e5" alt="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png" /></p>
<p>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p>
<p>&nbsp;</p>
<p>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br />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p>
<p><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2"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150x150.png 15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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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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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8: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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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br />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br />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br />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br />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br />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br />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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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報你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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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23 Jul 2021 02:47:1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牌照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05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個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兩年以內]]></category>
		<category><![CDATA[房地合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房地合一稅2.0]]></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超過兩年]]></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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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    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 三、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35%；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五、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為使稽徵機關對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基礎更符實情，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如實際支付超過該上限者，仍得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六、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之房地，修正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後改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p>
<p>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    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p>
<p>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p>
<p>三、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35%；持有超過5年，稅率20%。</p>
<p>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p>
<p>五、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為使稽徵機關對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基礎更符實情，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如實際支付超過該上限者，仍得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p>
<p>六、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之房地，修正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後改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p>
<p>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br />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br />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61"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150x150.png 150w" sizes="(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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