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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利事業所得稅 &#8211; MY CO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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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明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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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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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2:0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投資抵減]]></category>
		<category><![CDATA[未分配盈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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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02"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apple-ipad-retina-icon.png" alt="MY COM 開公司 快速設立" width="144" height="14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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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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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8: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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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br />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br />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br />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br />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br />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br />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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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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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5:1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所得稅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盈虧互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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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br />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br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p>
<p><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4"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300x300.png 30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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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b0%8f%e8%a6%8f%e6%a8%a1%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96%bc%e5%b9%b4%e5%ba%a6%e4%b8%ad%e6%94%b9%e7%82%ba%e4%bd%bf%e7%94%a8%e7%b5%b1%e4%b8%80%e7%99%bc%e7%a5%a8%ef%bc%8c%e6%87%89%e5%a6%82/</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20 Jul 2021 05:51:4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規模營業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年度中]]></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統一發票]]></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和所得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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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 &#160;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div id="view">
<div class="text">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p>
<p>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p>
<p>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p>
<p>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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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br />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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