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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明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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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及國外之股利收入，應全數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7%9f%e6%a5%ad%e4%ba%ba%e6%96%bc%e5%b9%b4%e5%ba%a6%e4%b8%ad%e5%8f%96%e5%be%97%e5%9c%8b%e5%85%a7%e5%8f%8a%e5%9c%8b%e5%a4%96%e4%b9%8b%e8%82%a1%e5%88%a9%e6%94%b6%e5%85%a5%ef%bc%8c%e6%87%89%e5%85%a8/</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6:46:4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業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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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p>
<div>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div>
<div></div>
<div>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div>
<div></div>
<div>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div>
<div></div>
<div>（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iv>
<div></div>
<div><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span></span></span></span><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70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300x300.jpg" alt="開公司地址怎麼選- 商務中心借地登記"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300x300.jp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150x150.jp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1024x1024.jpg 1024w" sizes="(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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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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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6:37:0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業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發票章]]></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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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您注意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登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武漢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標準使用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票據開立，並應標準使用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票據開立發票及統一發票。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不涉及要處罰的行為。唯一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貨事項之一，若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鏨，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稅務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打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註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避免國稅局負擔，如有相關問題，可詢洽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您注意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登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span></span></p>
<div><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武漢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標準使用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票據開立，並應標準使用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票據開立發票及統一發票。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不涉及要處罰的行為。唯一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貨事項之一，若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鏨，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span></span></div>
<div></div>
<div><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稅務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打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註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避免國稅局負擔，如有相關問題，可詢洽服務，</span></span></div>
<div></div>
<div></div>
<div><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span dir="auto" style="vertical-align: inherit">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span></span></div>
<div><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665"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5-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5-300x300.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5-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5-1024x1024.png 1024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5.png 160w" sizes="(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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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哦！</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b0%8f%e8%a6%8f%e6%a8%a1%e7%87%9f%e6%a5%ad%e4%ba%ba%e9%80%b2%e8%b2%a8%e5%8f%96%e5%be%97%e9%80%b2%e9%a0%85%e7%99%bc%e7%a5%a8%e5%8f%af%e4%bb%a5%e6%89%a3%e6%8a%b5%e7%87%9f%e6%a5%ad%e7%a8%85%e5%93%a6/</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16 Aug 2024 08:38:5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牌照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規模營業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業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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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者，可按進項稅額之10%，在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抵，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其於113年7至9月取具符合規定之進項統一發票載明營業稅額共3,000元，該商號可於113年10月5日前檢附各該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其進項稅額之10%，故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400元〔（9萬元x1%x3個月）-3,000元x10%〕。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王盈鈞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3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p>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者，可按進項稅額之10%，在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抵，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p>



<p>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其於113年7至9月取具符合規定之進項統一發票載明營業稅額共3,000元，該商號可於113年10月5日前檢附各該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其進項稅額之10%，故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400元〔（9萬元x1%x3個月）-3,000元x10%〕。</p>



<p>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a href="https://www.ntbk.gov.tw/" target="_blank" rel="noreferrer noopener">https://www.ntbk.gov.tw</a>）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p>



<p>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p>



<p>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p>



<p>撰稿人: 王盈鈞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3</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112%e5%b9%b41%e6%9c%881%e6%97%a5%e8%b5%b7%ef%bc%8c%e7%b6%b2%e8%b7%af%e9%8a%b7%e5%94%ae%e7%87%9f%e6%a5%ad%e4%ba%ba%e7%a8%85%e7%b1%8d%e7%99%bb%e8%a8%98%e6%96%b0%e5%88%b6%e5%8d%b3%e5%b0%87%e4%b8%8a/</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4:0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公司設立]]></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業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路銷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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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160;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p>
<p>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p>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ntbk.gov.tw/getCKEditorImage?localFileName=/upload/content/image/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1669777304392_8278630450355123.png&amp;portalUuid=6b8565feaf4b408bb40e815003acd7e5" alt="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png" /></p>
<p>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p>
<p>&nbsp;</p>
<p>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br />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p>
<p><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2"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2-150x150.png 150w" sizes="(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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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88%97%e5%a0%b1%e6%9c%aa%e5%88%86%e9%85%8d%e7%9b%88%e9%a4%98%e5%af%a6%e8%b3%aa%e6%8a%95%e8%b3%87%e6%b8%9b%e9%99%a4%e9%a0%85%e7%9b%ae%ef%bc%8c%e5%85%b6%e6%8a%95%e8%b3%87%e7%af%84%e5%9c%8d%e6%87%89/</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2:0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投資抵減]]></category>
		<category><![CDATA[未分配盈餘]]></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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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02"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apple-ipad-retina-icon.png" alt="MY COM 開公司 快速設立" width="144" height="144"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87%89%e7%94%b3%e5%a0%b1%e7%9c%9f%e5%af%a6%e8%a1%8c%e6%a5%ad%e4%bb%a3%e8%99%9f%ef%bc%8c%e4%bb%a5%e6%ad%a3%e7%a2%ba%e9%81%a9%e7%94%a8%e6%93%b4%e5%a4%a7%e6%9b%b8/</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2:00: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擴大書面審核]]></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業代號]]></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mycom.com.tw/?p=877</guid>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p>
<p>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7-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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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7%9f%e5%88%a9%e4%ba%8b%e6%a5%adcfc%e5%88%b6%e5%ba%a6%e8%b1%81%e5%85%8d%e6%a2%9d%e6%ac%be%e9%81%a9%e7%94%a8%e4%b9%8b%e6%b3%a8%e6%84%8f%e4%ba%8b%e9%a0%85/</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8: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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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br />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br />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即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其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者，尚無規避稅負意圖，非屬CFC制度適用對象，爰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倘臺灣公司透過CFC間接投資大陸公司，惟CFC營業登記地未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係透過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辦公處所經營業務，非屬在CFC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仍不符合CFC之豁免規定。<br />
問題二：營利事業計算CFC消極性所得占比時，若該CFC當年度出售多筆資產，是將全部出售損益合併計算嗎？<br />
該局說明：所稱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依據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係指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為忠實反應CFC從事營業及非營業活動之比重，其分子之出售資產損益需逐筆計算且僅納入出售資產增益筆數之利得金額，如有出售資產損失筆數不得併計損失金額。例如，倘CFC當年度出售A、B及C 3處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為400萬元及300萬元，C房屋為出售損失500萬元，於計算消極性所得占比時，其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 A屋 400萬元+ B屋 3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不得減除C屋出售損失500萬元，以避免消極性所得占比低估(若分子之出售資產增益700萬元-出售資產損失500萬元=200萬元)。<br />
該局提醒，CFC需同時滿足「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2項條件，始符合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規定(詳附表)。<br />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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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個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80%8b%e4%ba%bacfc%e5%88%b6%e5%ba%a6112%e5%b9%b41%e6%9c%881%e6%97%a5%e4%b8%8a%e8%b7%af%ef%bc%8c%e6%8f%90%e9%86%92%e6%b0%91%e7%9c%be%e6%b3%a8%e6%84%8f%e7%9b%b8%e9%97%9c%e8%a6%8f%e5%ae%9a/</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7: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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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br />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br />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br />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br />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br />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br />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br />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br />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alt="開公司地址怎麼選-商務中心借址登記" width="213" height="205"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213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600x577.jpg 600w" sizes="auto, (max-width: 213px) 100vw, 213px"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85%ac%e5%8f%b8%e5%88%97%e5%a0%b1%e7%9b%88%e8%99%a7%e4%ba%92%e6%8a%b5%e6%99%82%ef%bc%8c%e8%99%a7%e6%90%8d%e5%b9%b4%e5%ba%a6%e4%b9%8b%e6%8a%95%e8%b3%87%e6%94%b6%e7%9b%8a%e6%87%89%e5%85%88%e6%8a%b5/</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5:1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所得稅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盈虧互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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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br />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br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4"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4-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d%a8%e8%b3%87%e3%80%81%e5%90%88%e5%a4%a5%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4%b9%8b%e8%b3%87%e6%9c%ac%e4%b8%bb%e6%88%96%e5%90%88%e5%a4%a5%e4%ba%ba%e5%8f%96%e8%87%aa%e7%b6%93%e7%87%9f%e4%ba%8b/</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0: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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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160; &#160;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p>
<p>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p>
<p>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p>
<p>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p>
<p>&nbsp;</p>
<p>&nbsp;</p>
<p>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br />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5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150x150.png 15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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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報你知</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6%88%bf%e5%9c%b0%e5%90%88%e4%b8%80%e7%a8%852-0%e4%bf%ae%e6%ad%a3%e9%87%8d%e9%bb%9e%e5%a0%b1%e4%bd%a0%e7%9f%a5/</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23 Jul 2021 02:47:1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牌照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05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個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兩年以內]]></category>
		<category><![CDATA[房地合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房地合一稅2.0]]></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category>
		<category><![CDATA[超過兩年]]></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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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    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 三、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35%；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五、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為使稽徵機關對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基礎更符實情，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如實際支付超過該上限者，仍得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六、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之房地，修正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後改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p>
<p>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    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p>
<p>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p>
<p>三、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35%；持有超過5年，稅率20%。</p>
<p>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p>
<p>五、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為使稽徵機關對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基礎更符實情，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如實際支付超過該上限者，仍得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p>
<p>六、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之房地，修正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後改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p>
<p>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br />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br />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61"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service-image_2-150x150.png 15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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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5%b0%8f%e8%a6%8f%e6%a8%a1%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96%bc%e5%b9%b4%e5%ba%a6%e4%b8%ad%e6%94%b9%e7%82%ba%e4%bd%bf%e7%94%a8%e7%b5%b1%e4%b8%80%e7%99%bc%e7%a5%a8%ef%bc%8c%e6%87%89%e5%a6%82/</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20 Jul 2021 05:51:4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規模營業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年度中]]></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統一發票]]></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和所得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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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 &#160;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div id="view">
<div class="text">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p>
<p>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p>
<p>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p>
<p>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上（109）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請再次檢視是否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請儘速自動補報。</p>
<p>&nbsp;</p>
<p>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br />
撰稿人:梁瑞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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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photo"></div>
<p><strong><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alt="開公司地址怎麼選-商務中心借址登記" width="213" height="205"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213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600x577.jpg 600w" sizes="auto, (max-width: 213px) 100vw, 213px"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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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即日起報稅查詢碼 開放行動電話認證取得 請多利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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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22 Jun 2021 02:20:5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扶養親屬]]></category>
		<category><![CDATA[查詢碼]]></category>
		<category><![CDATA[納稅義務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動電話認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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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因為無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以只好親自到國稅局臨櫃查調及取得查詢碼。為配合防疫及民眾需求，即日起除以憑證(使用「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外，增加「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及戶號，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民眾常因無法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而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查調，為配合防疫及減少臨櫃群聚，即日起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只要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手機或電腦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欲取得查詢碼者)、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驗證成功，即可取得查詢碼及戶號，再利用網路申報程式就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哦!另受託辦理網路申報者，可利用該項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之便民措施，匯入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可迅速完成申報，無須到國稅局辦理，避免群聚。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方式回復確認，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因為無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以只好親自到國稅局臨櫃查調及取得查詢碼。為配合防疫及民眾需求，即日起除以憑證(使用「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外，增加「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及戶號，請多加利用！</p>
<p>該局說明，民眾常因無法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而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查調，為配合防疫及減少臨櫃群聚，即日起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只要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手機或電腦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a href="https://tax.nat.gov.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https://tax.nat.gov.tw</a>)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欲取得查詢碼者)、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驗證成功，即可取得查詢碼及戶號，再利用網路申報程式就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哦!另受託辦理網路申報者，可利用該項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之便民措施，匯入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可迅速完成申報，無須到國稅局辦理，避免群聚。</p>
<p>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方式回復確認，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p>
<p>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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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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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hu, 20 May 2021 05:20: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0年6月30]]></category>
		<category><![CDATA[COVID-19]]></category>
		<category><![CDAT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ategory>
		<category><![CDATA[展延]]></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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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160; 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view">
<div class="text"><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635"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2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1024x683.png 1024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768x512.png 768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png 110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div>
<div class="text">
<p>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p>
<p>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p>
<p>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p>
<p>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p>
<p>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p>
<p>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p>
<p>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p>
<p>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p>
<p>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br />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br />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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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div>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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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時間</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109%e5%b9%b4%e5%ba%a6%e7%b6%9c%e5%90%88%e6%89%80%e5%be%97%e7%a8%85%e7%b5%90%e7%ae%97%e7%94%b3%e5%a0%b1%e5%90%84%e9%a0%85%e6%9c%8d%e5%8b%99%e6%99%82%e9%96%93/</link>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hu, 29 Apr 2021 09:07:4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5月1日至5月3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結算申報]]></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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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各項服務時間如下： 一、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一)網路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查詢碼」+戶號，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 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查詢。 二、受理臨櫃服務之加班時間： (一)110年5月3日、5月25日至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 (二)110年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 三、稅額試算通知寄發及查詢: (一)110年4月24日起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 (二)110年4月2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今（110）年5月1日勞動節及5月2日適逢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國稅局未上班無受理申報及收件服務，但網路報稅不受限制。民眾自4月28日起，可透過網路或至鄰近之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線上版、離線版、手機版)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快速又便利。 該局表示，依多年經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臨櫃人潮以周一及周五最多，上午比下午多，今年申報期仍有防疫必要，請民眾儘量利用便捷的網路申報，如需臨櫃服務，建議多利用該局線上取號服務，以手機或電腦先上網預約，並預留路程時間，再於預約叫號前至申報現場辦理報到，以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減少等候時間，報到時若已過號，待現場每呼叫3組號碼後插入叫號，免重新取號。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各項服務時間如下：<br />
一、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br />
(一)網路查詢<br />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查詢碼」+戶號，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線上查詢。<br />
(二)臨櫃查詢<br />
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查詢。<br />
二、受理臨櫃服務之加班時間：<br />
(一)110年5月3日、5月25日至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br />
(二)110年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br />
三、稅額試算通知寄發及查詢:<br />
(一)110年4月24日起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br />
(二)110年4月2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br />
該局說明，今（110）年5月1日勞動節及5月2日適逢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國稅局未上班無受理申報及收件服務，但網路報稅不受限制。民眾自4月28日起，可透過網路或至鄰近之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線上版、離線版、手機版)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快速又便利。<br />
該局表示，依多年經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臨櫃人潮以周一及周五最多，上午比下午多，今年申報期仍有防疫必要，請民眾儘量利用便捷的網路申報，如需臨櫃服務，建議多利用該局線上取號服務，以手機或電腦先上網預約，並預留路程時間，再於預約叫號前至申報現場辦理報到，以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減少等候時間，報到時若已過號，待現場每呼叫3組號碼後插入叫號，免重新取號。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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