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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綜合所得稅 &#8211; MY CO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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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明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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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個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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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7: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2年1月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CFC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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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以建立個人CFC制度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的個人CFC問題如下：<br />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br />
該局說明，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CFC。<br />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br />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br />
該局說明，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br />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br />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br />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境外A公司25%股權，並同時持有國內甲公司55%股權，且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權，個人對A公司的股權比率係直接持有股權25%加計間接持有股權30%合計55%，股權控制已達50%以上，則A公司為該個人的CFC，A公司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個人也要按直接持股比率25%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A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情形，則因符合豁免規定而不適用個人CFC制度。<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並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無涉CFC資金存放地點(例如OBU帳戶、挪移至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且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p>
<p><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7"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alt="開公司地址怎麼選-商務中心借址登記" width="213" height="205"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jpg 213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business-center-company-address-square-600x577.jpg 600w" sizes="(max-width: 213px) 100vw, 213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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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e7%8d%a8%e8%b3%87%e3%80%81%e5%90%88%e5%a4%a5%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4%b9%8b%e8%b3%87%e6%9c%ac%e4%b8%bb%e6%88%96%e5%90%88%e5%a4%a5%e4%ba%ba%e5%8f%96%e8%87%aa%e7%b6%93%e7%87%9f%e4%ba%8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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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Dec 2022 01:50: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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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160; &#160;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p>
<p>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p>
<p>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p>
<p>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p>
<p>&nbsp;</p>
<p>&nbsp;</p>
<p>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br />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p>
<p><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5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300x3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3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home-image_1-150x150.png 150w" sizes="(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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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即日起報稅查詢碼 開放行動電話認證取得 請多利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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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ue, 22 Jun 2021 02:20:5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扶養親屬]]></category>
		<category><![CDATA[查詢碼]]></category>
		<category><![CDATA[納稅義務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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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因為無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以只好親自到國稅局臨櫃查調及取得查詢碼。為配合防疫及民眾需求，即日起除以憑證(使用「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外，增加「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及戶號，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民眾常因無法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而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查調，為配合防疫及減少臨櫃群聚，即日起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只要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手機或電腦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欲取得查詢碼者)、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驗證成功，即可取得查詢碼及戶號，再利用網路申報程式就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哦!另受託辦理網路申報者，可利用該項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之便民措施，匯入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可迅速完成申報，無須到國稅局辦理，避免群聚。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方式回復確認，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因為無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以只好親自到國稅局臨櫃查調及取得查詢碼。為配合防疫及民眾需求，即日起除以憑證(使用「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外，增加「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及戶號，請多加利用！</p>
<p>該局說明，民眾常因無法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憑證登錄取得查詢碼，而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查調，為配合防疫及減少臨櫃群聚，即日起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只要利用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手機或電腦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a href="https://tax.nat.gov.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https://tax.nat.gov.tw</a>)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欲取得查詢碼者)、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驗證成功，即可取得查詢碼及戶號，再利用網路申報程式就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哦!另受託辦理網路申報者，可利用該項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之便民措施，匯入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可迅速完成申報，無須到國稅局辦理，避免群聚。</p>
<p>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請尚未報稅的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方式回復確認，尤其今年綜合所得稅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非常簡便，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p>
<p>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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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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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hu, 20 May 2021 05:20: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110年6月30]]></category>
		<category><![CDATA[COVID-19]]></category>
		<category><![CDAT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ategory>
		<category><![CDATA[展延]]></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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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160; 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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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635"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alt="" width="300" height="20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300x200.png 30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1024x683.png 1024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768x512.png 768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2/d-73475234.png 1100w" sizes="auto, (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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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p>
<p>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p>
<p>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p>
<p>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p>
<p>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p>
<p>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p>
<p>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p>
<p>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p>
<p>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br />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br />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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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發布日期：2021-05-13　　點閱次數：2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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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時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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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103]]></dc:creator>
		<pubDate>Thu, 29 Apr 2021 09:07:4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5月1日至5月31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結算申報]]></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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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各項服務時間如下： 一、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一)網路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查詢碼」+戶號，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 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查詢。 二、受理臨櫃服務之加班時間： (一)110年5月3日、5月25日至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 (二)110年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 三、稅額試算通知寄發及查詢: (一)110年4月24日起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 (二)110年4月2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今（110）年5月1日勞動節及5月2日適逢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國稅局未上班無受理申報及收件服務，但網路報稅不受限制。民眾自4月28日起，可透過網路或至鄰近之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線上版、離線版、手機版)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快速又便利。 該局表示，依多年經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臨櫃人潮以周一及周五最多，上午比下午多，今年申報期仍有防疫必要，請民眾儘量利用便捷的網路申報，如需臨櫃服務，建議多利用該局線上取號服務，以手機或電腦先上網預約，並預留路程時間，再於預約叫號前至申報現場辦理報到，以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減少等候時間，報到時若已過號，待現場每呼叫3組號碼後插入叫號，免重新取號。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各項服務時間如下：<br />
一、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br />
(一)網路查詢<br />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查詢碼」+戶號，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線上查詢。<br />
(二)臨櫃查詢<br />
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查詢。<br />
二、受理臨櫃服務之加班時間：<br />
(一)110年5月3日、5月25日至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br />
(二)110年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br />
三、稅額試算通知寄發及查詢:<br />
(一)110年4月24日起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br />
(二)110年4月2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br />
該局說明，今（110）年5月1日勞動節及5月2日適逢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國稅局未上班無受理申報及收件服務，但網路報稅不受限制。民眾自4月28日起，可透過網路或至鄰近之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線上版、離線版、手機版)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快速又便利。<br />
該局表示，依多年經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臨櫃人潮以周一及周五最多，上午比下午多，今年申報期仍有防疫必要，請民眾儘量利用便捷的網路申報，如需臨櫃服務，建議多利用該局線上取號服務，以手機或電腦先上網預約，並預留路程時間，再於預約叫號前至申報現場辦理報到，以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減少等候時間，報到時若已過號，待現場每呼叫3組號碼後插入叫號，免重新取號。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br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br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p>
<p><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3" src="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alt="" width="160" height="160" srcset="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png 16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150x150.png 150w, https://www.mycom.com.tw/wp-content/uploads/2021/01/service-icon_3-300x300.png 300w" sizes="auto, (max-width: 160px) 100vw, 160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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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如何決定設立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title>
		<link>https://www.mycom.com.tw/company-registration3/</link>
		
		<dc:creator><![CDATA[502]]></dc:creator>
		<pubDate>Wed, 13 Jan 2021 07:30: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公司設立]]></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合所得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司登記]]></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營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綜所稅]]></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份有限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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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有瞭解到當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就需要做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是公司登記，這裡我們再詳細解釋一下不同型態的登記，有什麼不同的效果，我們應當如何選擇。
當我們確定營業額已經達到每個月20萬元以上，超過小規模的標準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決定是要登記成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們特別彙整成表格， 區分這三者不同的地方...（繼續閱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有瞭解到當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就需要做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是公司登記，這裡我們再詳細解釋一下不同型態的登記，有什麼不同的效果，我們應當如何選擇。<br />
當我們確定營業額已經達到每個月20萬元以上，超過小規模的標準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決定是要登記成行號、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們特別彙整成表格， 區分這三者不同的地方：</p>
[table id=5/]
<p>一般而言，可以參考這個表格的各種不同規定與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差別來決定， 概括而言，營業額不大，比如說在一千萬以內，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低，不考慮跨縣市全國經營者，建議設立行號。</p>
<p>再來營業額比較大，比如說在一千萬到五千萬左右，資本額在三千萬以內，會在全國範圍內經營者，建議設立有限公司。</p>
<p>規模再大者，建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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