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In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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